长江保护法管理范围 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

长江保护法管理范围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二)现有水污染物...

长江保护法管理范围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有哪些理论依据支持长江保护法的立法

理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中的各类法律关系。在《长江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针对长江保护的立法是分散式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水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数量众多且适用范围广泛。

长江保护法涉及哪些部门职责

长江保护法涉及的部门很多,水利水务、生态环保、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等部门

长江保护法涉及云南省哪些县市

长江保护涉及云南中甸,丽江,楚雄州,昆明禄劝县,东川区,昭通市的巧家县,沿途永善县,緩江,水富。

长江保护法宣传语

1、爱护长江,就是爱护自己的母亲! 2、保护长江,保护中华民族的血脉。 3、保护长江,是每个华夏儿女的义务。 4、别让长江母亲断肠。 5、不到长城非好汗,不护长江非传人! 6、长江黄河两大江,犹如人类父母亲。保护长江,保护中华民族的血脉。 7、长江母亲再也受不起伤--保护长江,人人有责。 8、长江清,天下平。 9、长江已入青天去,空余九曲万里沙。 

携手保护生命之河,共同创造绿色希望

 保护长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绿江频频,危害年年,天地之大,旧水何在? 一起保护母亲河,共创美好家园! 长江给了我们生命,我们应该回报她。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星智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zlan.xzhi8.com/zlan/202401-29356.html

(235)

文章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1条)

  • 家乐公子
    家乐公子 2024年01月04日

    我是星智号的签约作者“家乐公子”希望本篇文章《长江保护法管理范围 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能对你有所帮助!

    联系我们

    邮件:kez888@sina.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